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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规:处理“电子警察”交通违法可跨省异地处理

作者:佚名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3日

     从即日起,处理电子警察抓拍到的交通违法行为,将不再受违法地或机动车注册地的限制。车主可选择就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
  2日,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召开通气会,作为第三批试点落实省份,随着6月30日起全区正式实施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公安部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也在我区全面落实。
  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事故处理和秩序管理支队支队长甫拉提·夏木西丁介绍,此次《程序规定》的进一步修订,主要对六大方面内容做出新规定,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事故处理和秩序管理支队秩序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张端海特进行详细解读,方便市民了解、知晓。
  继续阅读:非现场交通违法可跨省异地处理
  随着车辆、人员的大流动,群众跨省异地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张端海介绍,《程序规定》修改后,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除了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之外,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
  “比如说,你的爱车在乌鲁木齐注册的,自驾去北京因违停或者闯红灯等被电子警察抓拍到了,你不光可以在北京、乌鲁木齐处理,在全国范围内任何一个城市,你都可以随时处理违法。”张端海说。
  非现场违法8日后即可查
  按原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审核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并在录入系统后三日内向社会提供查询,也就是说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在被抓拍到的13天后才可通过网络或交警部门窗口查询到。
  而《程序规定》修订后,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日减少到五日,加上录入系统后的三日,即8日后即可查询到违法信息。
  张端海提示,车主也可提前在交管12123、交警部门窗口备案信息,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程序、邮寄等方式通知你。同时,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也将当场告知当事人。
  因突发状况被查 可通过“交管12123”申请撤销处罚
  按原规定,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消除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但对消除交通违法行为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没有明确要求。
  《程序规定》修订后,当事人提供报案记录的、提供证明其正在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的证明材料的,可消除机动车被盗抢期间、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冒用期间、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
  为方便当事人申诉,你不仅可在全国任意地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窗口提出申请,还可登录“交管12123”手机APP,在线直接向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提出消除申请。
  开租赁车被抓拍 违法行为可转给当事人
  随着汽车租赁行业迅速兴起,2019年公安部出台《便利处理汽车租赁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办法》,明确承租人可通过“交管12123”APP网上查询、自助处理租赁汽车交通违法行为,免去多地奔波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此项规定我区已于2019年11月底全面落地实施。
  需要提示的是,租赁车辆时你一定要签订正规合同,并确定租赁企业是否在交警部门备案过。若租赁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可上传合同后,通过“交管12123”,在车辆交还后30日内必须将交通违法处理完毕。若逾期不处理,租赁企业可申请强制处理,当然,当事人有5日申辩权,逾期不申辩,经公安交管部门核查属实的,违法行为将转至当事人名下,依法处罚。
  打通违法举报通道 严重违法者将被严惩
  道路交通环境与每一位交通参与者息息相关,按照《程序规定》,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交通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作为处罚证据。
  张端海介绍,你可通过新疆交警微信服务号,在随手拍栏目中进行实名注册后,对加塞、变道、不礼让行人、违法占道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你按系统提示逐项提交上传即可,当然,行车记录仪也可作为举报内容。
  另外,针对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不及时问题,对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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