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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9月实施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解读《条例》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网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6日

  为积极应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缓解群众停车难题,优化人居环境,新修订的《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8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郭军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条例》厘清部门职责,建立健全齐抓共管长效机制

郭军:停车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职责,为强化停车统筹管理,《条例》从规划、建设、行业管理及经营管理等环节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责任,有效解决相关部门事权交叉、各自为政等问题,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规定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停车场建设管理的职责;由市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公共停车场和居住区内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共同做好停车场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坚持规划引领,加强停车场建设,优化布局

郭军:停车场规划建设不科学、不合理是导致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主要问题,在中心城区和老旧住宅小区尤为突出。为强化规划引领,实现城市功能布局和城市空间开发相协调、相匹配,从根源上破解停车难题,《条例》规定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科学合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为公共停车场预留建设用地。新、改、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时应当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交付停车场。为缓解居住区停车难问题,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规定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在共有区域增设停车场所或停车泊位。居住区及其周边停车设施无法满足停车需求时,区(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前提下,在周边具备条件的道路设置路内停车泊位。为实现停车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利用停车设施,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开放。

《条例》强化价格监管,明确停车收费价格形成机制

郭军: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自治区相关规定,《条例》明确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由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差别化、阶梯式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根据市场情况依法确定收费标准。居住区内的停车服务收费,依照物业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停车服务收费监督管理,未按照规定收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予以处罚。

《条例》创新服务管理模式,实施精细化智慧化管理,优化营商环境

郭军:为提升停车管理数字化水平,加强信息化、智慧化信息技术运用,《条例》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停车泊位实时发布、停车引导等服务,推进智能停车引导与电子支付系统建设;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向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实时上传相关数据,助力实现精准、便捷、高效停车服务管理。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条例》体现了优化政务服务的内容,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对健全乌鲁木齐市停车管理监督管理体制、优化停车场所和设施布局、规范停车收费服务管理、推动停车监督管理精细化、智慧化发展,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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