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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二手车转让登记出台新举措 备案企业办小车转让登记 可发3次临牌

作者:佚名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2日

      二手车转让登记出台新举措。今后,只要是在商务部门备案的销售企业,办理待销售的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以下简称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时,公安交管部门将核发不超过30日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再制作发放机动车号牌。二手小客车在同一企业待销售期间,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3次。


记者从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了解到,新举措的实施,对二手车销售企业来说,可省去因车辆转让登记申领机动车号牌的流程及相关费用。

据统计,首府车管所平均每年办理二手车转让登记业务约13万辆,其中,小微型载客汽车约占60%。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安检科副科长刘海涛介绍,此举是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促进二手车流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一项便利举措。

需要注意的是,二手小客车待售期间申领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仅用于车辆检验、加油等必要短途行驶时使用,销售企业须加强内部管理,按规定粘贴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严禁用于出借、租赁等其他无关用途。


限9座及以下非营运小客车

刘海涛介绍,此项便利举措只适用于已备案销售企业,在办理待销售的非营运、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载客汽车(以下简称二手小客车),办理转让登记业务。

届时,公安交管部门将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临时行驶车号牌上签注“二手车待销售”字样。对异地交易登记的二手小客车,在办理机动车转入时一并签注。

但对未备案的销售企业或者已备案销售企业自用车辆申请登记的,仍按原规定办理,核发机动车号牌,不予签注。


临牌有效期30日 只限办3次

记者了解到,此项便利举措,对已备案销售企业办理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后,核发不超过30日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再制作发放机动车号牌;对已备案销售企业自愿申领机动车号牌的,按原规定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二手小客车在同一企业待销售期间,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3次。


两种情形 将不再发放临时号牌

刘海涛说,当然此项便利举措也并不意味着待售二手车可以一直持续申领临牌。

新举措中明确规定,对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超过3次或者二手小客车超过1年未出售的,销售企业应当申领机动车号牌,公安交管部门不再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

与此同时,严禁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等利用多次转让方式长期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同一二手小客车在销售企业之间交易登记超过2次的,不再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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