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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新规定~看这里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949交通广播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10日

     根据行业主管部门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放服务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增强市民幸福感、获得感,现就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事宜进行修订,通知如下:


1最新政策调整


PART.1

各公共停车场停车时长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住宅小区除外)。


PART.2

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北京时间晚22时至次日早9时)免收停车服务费。


PART.3

医院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乌鲁木齐市医院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乌发改收费【2018】415号)执行。各医院停车场经营方需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就诊、急诊、复诊患者(或为患者服务)的车辆享受4小时免费停车服务。


PART.4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可在不超过《乌鲁木齐市优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方案》(乌发改收费【2021】289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前提下进行下浮,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PART.5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由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成本、合理获利的原则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2最新政策问答


  Q1全市停车场都按此文件执行?


以公共停车场为主,其余车场参照执行,可在不超过《乌鲁木齐市优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方案》(乌发改收费【2021】289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前提下进行下浮,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不强制要求。


   Q2所有停车场夜间免收停车服务费?


路侧临时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北京时间晚22时至次日早9时)免收停车服务费。


   Q3什么情况下免收停车服务费?


军车、警车、残疾人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3执行原则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停车服务费标准,应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召开专家论证会,向社会公开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应召开价格听证会。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的,还应对本区域内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不同路段车流量对比情况进行评估,再划分不同区域、区分不同时段,合理核定收费标准。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停车服务费标准,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城区、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非住宅高于住宅”的原则,实行类别差别、地段差价、时间差别、车型差价,并建立停车服务费与投入相协调的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机动车停放设施的维护、升级、改造,提升停车服务水平,满足必需群体的合理需求。


乌鲁木齐公共停车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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